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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集中宣判!9人获刑!
来源:腾讯网    时间:2023-08-09 09:35:21

为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百日行动”,近日,睢宁法院依法对7件电信网络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进行集中宣判,9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到现场参与旁听。

秦某参与境外诈骗集团


【资料图】

以虚假投资理财实施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秦某与他人偷渡至缅甸,在缅甸勐波一家网络诈骗公司上班。2021年3月,该公司主管添加受害人周某某的微信后,由被告人秦某根据主管安排,通过情感聊天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公司主管引诱周某某投资虚假理财平台,诈骗周某某人民币13.97万元。期间,被告人秦某还编造虚假理由单独骗取周某某人民币5000元。2021年6月,被告人秦某经云南省孟连口岸入境,后在接受疫情防控隔离观察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诈骗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秦某主动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电信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境内人员参加境外诈骗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例,是典型的“杀猪盘”+“虚假投资”相结合的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分子通过感情投资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诱导被害人投资虚假理财平台,将资金转移到诈骗集团控制的账户。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对境外诈骗窝点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加强,人民法院对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也将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系参加境外诈骗集团实施诈骗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其在诈骗集团中系从犯地位,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徐某某转移犯罪所得并与他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徐某某在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根据上线安排,将其名下的4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赃款并帮忙取现14.7万元,其中含诈骗资金7.7万元。被告人徐某某从中获利3万余元。同年11月,徐某某在微信结识“遗憾”后,在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仍积极介绍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至福建省龙岩市,将银行卡提供给“遗憾”等人使用。汪某某、张某某两人提供4张银行卡,共计接收、转移资金100万余元,其中包含被骗资金3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徐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汪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高发频发,尤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增多。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诱惑,或是为了朋友义气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出售、出借给他人,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对自己的人生产生不良影响。为提防、远离帮信罪、掩隐罪,请大家务必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同时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拒绝“两卡”买卖、出借,从源头遏制电信网络犯罪,筑牢反诈“防火墙”。

本次集中宣判一方面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体现了睢宁法院打击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决心,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也是提醒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明辨是非,不要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者的“帮凶”,同时,大家还要牢记“三不一多”原则,即“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高发、频发,尤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增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睢宁法院始终保持打击电信诈骗高压态势,强化防范电信诈骗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织密防范电信诈骗“安全网”。下一步,睢宁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彻查、全力追缴赃款赃物,积极动员被告人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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